一、基本案情:
第31237962號“正道企航”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高改寧(即本案被異議人)于2018-05-29提出注冊申請,2018-12-06初審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無酒精果汁,無酒精果汁飲料,礦泉水(飲料),水(飲料),無酒精飲料,植物飲料,飲料香精,果汁,軟飲料”商品上,常為榮(即本案申請人)對異議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二、事實及理由
異議人認為:異議人“正道”品牌在啤酒、飲品行業享有較高知名度,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異議商標與異議人第4639901號“正道”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搭便車”之嫌,明顯帶有主觀欺騙性。爭議商標的注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產生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等相關規定請求異議商標無效。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三、裁定結果:
被異議商標“正道企航”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無酒精果汁”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639901號“正道”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2類“啤酒、姜汁淡啤酒”等。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正道”,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并存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系來自同一市場主體的系列商標或存在特定聯系,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啤酒”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故雙方商標已構成上述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第31237962號“正道企航”商標在“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冊。
四、本案分析
本案焦點問題主要在于爭議商標“正道企航”與引證商標“正道”是否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1、從字音、字形、字義三方面分析,正道企航完全包含正道一詞,構成普通認知上的包含近似商標;
2、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核準商品上,大部分為啤酒等相同商品,但其與飲料配料等商品根據尼斯分類表所屬不同小組。因此商標局審查員并不認可為類似商品。
3、在本次異議案件中,我司協助客戶提供了大量使用證據以及法院的訴訟證據,在論證商標近似性的前提下,證明了客戶對于正道商標十多年的使用和打造。這論證了正道商標的商業價值。
溫馨貼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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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異議商標:
引證商標: